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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iyun体育下载在线官网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确保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培养员工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员工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勤工助学是指员工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员工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全校员工勤工助学工作,员工处下设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公司和其他用工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要确定一名勤工助学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助教、助研、助工和劳动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各单位只有在教职工工作量满负荷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不得设立冗余岗位。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员工工岗位和项目工岗位。

    员工工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项目工岗位是指由特定员工或实习生协助教职工工作的岗位。

    第十条 每学期初,各单位根据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申报本学期的用人计划(内容包括岗位职责、用工量、工作时间等方面),经人事处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部门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薪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员工处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填写《郑州工业公司员工勤工助学登记表》(附件),由公司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员工的申请进行登记、汇总和分类,建立勤工助学人才库。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应在勤工助学人才库内选聘员工,并将拟录用员工名单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努力、道德品质良好;

    (二)劳动态度端正、能吃苦耐劳;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四)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要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凡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有考试不及格现象(不含考查课)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四)其他违纪现象的。

    第十七条 为了给更多员工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一人一岗。严禁一人多岗或私自换岗,一经发现,将予以辞退,不再续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员工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周六、周日和寒暑假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法定节假日用工需提前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性质按月计酬,员工工岗位报酬为4-6元/小时,岗位工资标准见招聘信息。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要认真审核员工的工作时间及薪酬,并于每月月底前填写工资表。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工部门上报的薪酬结果进行审核,并协同人事处和财务处办理酬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员工的酬金由财务处随在校教职工工资发放时间打入员工的工资卡内。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末,用工部门负责对员工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发放物质奖励。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不得无故辞退员工,无正当理由被辞退的员工可以向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申诉。经调查,辞退理由不成立的,用工部门不得辞退。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在用工前必须组织员工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不发放工资,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员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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